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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17-07-20】 【字号: 】  【关闭此页

    720日,我市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我市行政区域内“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建设的新村聚居点管理实现了有法可依。

    为巩固提升地震灾后重建成果,规范新村聚居点管理,加强农村社区和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市人大常委会在获得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将制定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锁定在了新村聚居点管理这一科目上。20166月初,经过立项、制定立法计划等前期工作,市政府作为草案起草人正式启动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与此同时,市人大常委会也提前介入,组织立法调研组同步深入各县(区),就新村聚居点的现状、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制约管理的瓶颈等情况进行深入调研,面对面听取群众对新村聚居点管理立法方面的意见。

    历经初审、征求意见、二审等一系列严格的立法程序和反复修改完善,《条例》制定过程中的存疑和分歧也逐渐消除,今年18日,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草案)》;3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了《条例》。

    作为一部地方创制性法规,《条例》对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即自管委)以法律形式予以了确认,进一步明晰了政府和新村聚居点居民在新村聚居点管理中的责、权、利关系,突出了新村聚居点居民在新村聚居点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条例》规定,新村聚居点应当成立自主管理委员会,负责新村聚居点日常管理工作,同时管理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居民主体、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同时,《条例》还明确了新村聚居点的管理,是指对新村聚居点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公共场地进行规范管理,维护新村聚居点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和园林绿化的活动,并专门用三个章节对新村聚居点的房屋、公共设施、公共场地、容貌秩序、环境卫生等管理事项予以了规范,以解决“管什么”的问题。

    不仅如此,《条例》还对新村聚居点管理经费来源、支出等,特别是自管委工作经费和成员的工作补贴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解决了有钱办事的问题。

    为了确保《条例》能够顺利实施落地,今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工作推进会,启动《条例》贯彻实施示范点推进工作,明确在每个县(区)选择3个基础条件较好的新村聚居点开展示范点建设。

    目前,推进《条例》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尤其是在各示范点村民们对《条例》的知晓率和认可率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雅安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