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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

 【发布日期:2016-02-20】 【字号: 】  【关闭此页
 

2016219日在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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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19件,其中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11件,县(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108件(雨城区13件、名山区12件、天全县6件、芦山县15件、宝兴县20件、荥经县20件、汉源县8件、石棉县14件)。在已报备的9个单位中,除一个单位的2份文件属于超期报送外,其他8个单位的报备及时率为100%

按照《市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自去年12月份开始,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参与市委规范性文件代拟稿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截至该月底,共对市委维稳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察局办公室报送的6份代拟稿认真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逐一提出了审查意见。经审查,以上代拟稿不存在与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一)涉及自身建设类的1件:雅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二)涉及财政经济类的1件:雅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三)涉及卫生类的3件:雅安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雅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雅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四)涉及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类的6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办法、雅安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县(区)人大常委会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一)人代会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决议的52件:雨城区7件,名山区7件,天全县6件,芦山县6件,宝兴县7件,荥经县7件,汉源县6件,石棉县6件。

(二)自身建设类的11件:雨城区2件(关于修改《雅安市雨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提请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试行)》的决定、关于修改《雅安市雨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名山区1件(关于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区的决议);宝兴县1件(关于提请审查《宝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定);荥经县5件(关于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县的决议、荥经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关于修改《荥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荥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职承诺的暂行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荥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提请任命人员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试行)的决定);汉源县1件(关于深入推进依法治县的决议);石棉县1件(关于深入推进依法治县的决议)。

(三)涉及财政经济类的17件:雨城区3件(关于批准雅安市雨城区2014年区级决算的决议、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关于批准2015年区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名山区1件(关于批准2015年度区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芦山县4件(关于批准芦山县2014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关于批准芦山县2015年县级财政预算变动的决议、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县级预算监督的决定);宝兴县3件(关于批准宝兴县2014年县级决算的决议、关于批准宝兴县2015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关于批准《宝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荥经县3件(关于批准2015年县级部门预算的决议、关于批准荥经县2014年县级决算的决议、关于同意将荥经县政府前区1号地块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委托代建资金和代建管理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的决定);汉源县1件(关于批准汉源县2014年县级财政决算的决议);石棉县2件(关于批准石棉县2014年县级财政收支决算的决议、关于批准《石棉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

(四)涉及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类的4件:宝兴县1件(关于批准《宝兴县县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20132020)局部地块调整论证报告》的决定);荥经县3件(关于通过荥经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修编的决议、关于批准牛背山景区开发投资合同书的决议、关于批准龙苍沟发展乡村旅游度假区开发投资合同的决议)。

(五)涉及人事代表工作类的25件:雨城区2件,名山区3件、芦山县5件、宝兴县8件、荥经县2件,石棉县5件。

三、备案审查情况

(一)强化备案审查实效。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先后对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作出重要决策部署。新修正的立法法在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了备案审查工作的刚性规定。法制工委紧紧围绕中央、省人大常委会“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总要求,严格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相关规定,扎实抓好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和初步审查工作;对个别表述不当、日期错误等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与制发机关进行交流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通过审查,报送备案的119件规范性文件,没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也未发现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情形。同时,也未收到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建议。

(二)认真开展市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为进一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去年11月底,市委制定了《市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市直党群部门向市委报送党内规范性文件代拟稿前,应当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该办法出台后,法制工委庚即组织相关同志认真对审查办法进行了学习研究,并加强与具有合法性审查经验的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的沟通,进一步提升合法性审查能力。积极参加市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座谈会,对市委规范性文件代拟稿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和审查格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注意整合工作力量,对报送的市委规范性文件代拟稿,均组织法制委、法制工委熟悉法律法规的同志研究,按照市委合法性审查办法规定认真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认真答复来电咨询,推动了市委规范性文件代拟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以及《雅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办法》第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为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报送工作,法制工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精神,向市人民政府、县(区)人大常委会印发了关于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以期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审查,避免漏报涉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逐步实现备案审查的全覆盖。

(四)加强沟通协调。在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基础工作的同时,法制工委注重加强与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沟通,认真学习借鉴省人大和其他市州的经验,进一步做好备案审查工作。一是加强与省、兄弟市州人大沟通。派员参加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组织的赴江苏省、浙江省开展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学习先进工作经验;在分管副主任带领下赴广安市人大常委会考察备案审查工作,找差距、找问题、添措施。二是加强与制定机关的协调指导。以全市人大法制工作联系会为契机,加强与各县(区)备案审查工作的交流指导;充分利用全市人大交流QQ群这个平台,及时发布和通报备案审查工作信息。三是加强与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办事工作机构的沟通,共同做好规范性文件分转、审查等工作,形成备案审查合力。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备案审查能力不足。2015年,在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关心和支持下,法制工委分设法规科和备案审查科,一方面备案审查工作未有专职人员,另一方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任务日益加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我市成为首批行使地方立法权的13个市州之一,在市人大常委会正式获得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同时,市人民政府也获得了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利。按照立法法相关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按照市委制定的市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规定,法制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市委规范性文件代拟稿进行合法性审查。相当于法制工委同时承担了对市委规范性文件代拟稿合法性审查、市人民政府规章以及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多个重任,备案审查能力不足尤为明显。此外,县(区)未有备案审查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对规范性文件的报送范围把握不准,备案审查能力较为欠缺。建议结合落实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导县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并加强培训,切实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以适应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紧迫需要。

(二)制定机关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一是自觉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张德江委员长在第二十一次全国立法研讨会上明确要求,规范性文件在哪里,备案审查工作就要跟到哪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范围由“具体行政行为”扩大至“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红头文件)被纳入行政诉讼范围。这些规定和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有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全面、不深刻,因为认识上的偏差存在一定敷衍、抵触思想,在落实上也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的要求有一定差距。二是各县(区)人大报备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县(区)人大常委会报备意识不强,超期报送、文字错误、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未同时报送等问题仍然存在。建议结合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县(区)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对规范性文件报备重要性的意识和备案审查能力。同时,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的内部协调和衔接,进一步增强备案审查工作的刚性要求,共同维护法制统一。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